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周云 郑晓亮)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是否存在更换事故车辆的事实存在很大争议,原告王某称事故发生后被告调换了事故现场车辆,而被告张某则坚称自己没有调换事故车辆,同时,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调换车辆事实也不认可。
法官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虚假陈述法律后果后,双方仍坚持自己的陈述意见。为查清案件事实情况,在休庭后法官到公安机关调取了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经查阅案件材料发现被告张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事故后因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保险,故让他人将其驾驶的肇事摩托车推离事故现场。同时,让自己老婆将其家里另外一辆手续齐全、有保险的车辆推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换,双方争议的案件情况得以水落石出。
该案中,被告张某在法院向其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仍然对交通事故后是否存在更换事故车辆事实向本院作了虚假陈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浪费了司法资源,妨碍了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被告张某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