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法院:约定履行期限即将到 被执行人主动带钱来履行-凯发一触即发

2020-02-19 16:31:55来源:编辑:阮长安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雷明江 曾敬)眼看约定的履行赔偿义务的期限即将到来,近日,被执行人林某某主动来到叙永县人民法院,按照执行和解约定将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40000元赔偿款履行了。

2014年11月,王某某之女,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之母靳某某搭乘杨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林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及王某某驾驶的小货车相会,因杨某某采取制动措施不当导致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倒地时与林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靳某某倒地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叙永县人民法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此次事故中,林某某应赔偿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四人121378.32元。

2017年4月,因林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执行法官立即开展网络查控工作,并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启动网络查控工作,线下也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进行查询工作。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在依法将被执行纳入实行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后,案件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19年11月,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并向执行法官提供了林某某的下落,执行法官立即再次对被执行人林某某的财产进行查控,并通知林某某到法院履行义务。来到法院后,当执行法官要求其履行义务时,被执行人林某某表示,他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没有这么多钱,希望申请人方能作一点让步,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约定林某某只要在2020年1月22日前、6月30日前分别支付申请人方40000,剩余部分申请人方自愿放弃。达成执行和解后,眼看着约定的还款期限要到了,林某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要到法院来按照约定将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支付了。当日,当着执行法官的面,林某某遂将40000元赔偿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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