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资源,泸州两人被判刑!-凯发一触即发

2019-06-06 16:21:59来源: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记者 郭慧琳) “以刑事审判定罪量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侵权赔偿的模式,即依法对被告人所犯之罪予以定罪量刑,又判处了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月4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两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获刑所赔偿的渔业资源损失还将用于增殖放流、生态修复

2018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林、陈某、刘某华、龚某洪携带蓄电池、变压器、竹竿等工具在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石梁村猫石盘长江水域通过电击方式捕捞水产品,非法捕得渔获物8.94千克,造成渔业资源总损失4693.50元。

法院经审理,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林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龚某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令四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4693.50元用于增殖放流、生态修复并没收蓄电池、变压器、竹竿等作案工具。

在同年的3月24日23时至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匡某彬携带电瓶、锂电池、竹竿等工具先后两次在泸州市合江县大桥镇牛脑驿至双旋子村石鼻子长江水域进行电捕鱼,非法捕得渔获物54.41千克,造成渔业资源总损失24484.50元。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匡某彬有期徒刑十个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渔业资源损失24484.50元用于增殖放流、生态修复,并没收、在案扣押电瓶、升压器、锂电池、竹竿等作案工具。

泸州境内长、沱两江与赤水河、永宁河等交织成网,且部分区域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产资源丰富。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四川省境内天然水域禁渔期,但非法捕捞行为也时有发生。

为此,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刑事审判定罪量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侵权赔偿的模式,即依法对被告人所犯之罪予以定罪量刑,又判处了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和生态优先的理念。

案例二: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砍自个儿家树获刑又补栽

3月12日,合江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古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按相关规定补种桉树。

2018年4月,被告人古某某以160元每吨的价格,与合江县白鹿镇袁湾村1社社员颜某某达成购买其自留山林内马尾松、青冈树的口头协议。

2018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古某某在未取得该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朱某某、成某某、贾某某等人采伐颜某某自留山(小地名:河包田)林内的马尾松、青冈,共计321株,制成原木973件,材积合计29.1351立方米。经合江县林业科技推广站计算,被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44.9立方米。

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古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未办理林木采伐证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达44.9立方米,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故应当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古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原木、原条共计973件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古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合江县白鹿镇袁湾村补种桉树1605株,补种的树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全部存活。

该案作为合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传递出司法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零容忍”的信号,也警示教育所有公民要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全社会,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滥伐林木,即使是“自家树”,也需要获得法律规定的许可才可以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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